容错机制实施办法
公安机关容错纠错机制实施细则
为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容错激励广大干部积极作为、机制勇于担当、实施迎难而袭旦上、办法开拓进取,容错根据相关指导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第二条公安部督察委员会领导全国公安机关的机制督察工作,负责对公安部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实施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办法情况进行监督,对公安部部长负责。容错公安部督察机构承担公安部督察委员会办事机构职能。机制
县级以上拍悔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实施负责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前则、办法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容错情况进行监督,对上一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和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负责。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实施督察机构为执法勤务机构,由专职人员组成,实行队建制。
三项机制中容错纠错机制重点是落实什么问题
三项机制是什么
三项机制,即干部鼓励激励、容错纠错、能上能下机制。建立三项机制,是落实总书记“五个扎实”要求、实现追赶超越发展的重要举措,是激发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的制度安排,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省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基本遵循。
一、陕西省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落实五大发展理念,按照总书记对陕西提出的“追赶超越”定位和“五个扎实”要求,坚持“三个区分开来”,鼓励激励干部勇于担当、奋发有为,充分调动全省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综合评价,考用结合、奖优罚劣,分级管理、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三条 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工作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贫困县扶贫绩效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充分运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平时考核、综合研判等结果。
第四条 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包括评优评先、考核奖励和选拔重用。
第五条 评优评先方面:
(一)按照35%的比例,对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综合得分排序靠前的单位,以各级党委、名义授予“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等次”。
(二)以省名义对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前10名的县(市)和前5名的城区,授予陕西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年度“十强县”和“五强区”称号;对名次进位快的前10名县(市)和前5名城区,授予陕西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争先进位奖”。
(三)按照35%的比例,对贫困县扶贫绩效考核综合得分排序靠前的县(区),以省委、省名义授予“扶贫绩效考核优秀等次”。
第六条 考核奖励方面:
(一)按照优秀、良好、一般等次给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对象核发奖金,奖金依据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等次发放。
(二)对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第一名和首次进入“十强县”“五强区”的县(市、区),各奖励100万元;其他“十强县”“五强区”,以50万元为基数给予奖励,较上年每进步或后退1位分别增加或减少10万元。对“争先进位”前10名的县(市),按照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80万元、50万元、30万元;前5名的城区各奖励50万元。
(三)对获得“扶贫绩效考核优秀等次”的县(区),各奖励100万元。 奖金分案由各市(区)、县(市、区)制定,奖金应发放到人。
第七条 选拔重用方面:
(一)拟提拔使用的党政干部,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结果应为称职以上等次。党政正职拟提拔使用的,所在单位近三年一般应获得一次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等次。
(二)对连续三年获得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等次的市(区)和省直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上给予倾斜。
(三)每年结合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和贫困县扶贫绩效考核等结果,按照一定权重,综合评定出10名优秀县(市、区)党政正职,优先提拔使用(贫困县党政正职就地提拔)。
(四)对在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维稳综治、党的建设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受到党中央、表彰的党政干部,优先提拔使用。
(五)对被评为“全国优秀县委书记”和落实五大发展理念成效特别显著、脱贫攻坚成绩特别突出的党政干部,可破格提拔使用。
第八条 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工作在省委、省和省考核委员会的领导下,由省委组织部组织实施。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由各级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县域经带滚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由省统计局具体负责,贫困县扶贫绩效考核由省扶贫办具体负责。
第九条 各市(区)、各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具体办法。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委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省委办公厅商省委组织部承担。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陕西省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协调没冲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落实五大发展理念,按照总书记对陕西提出的“追赶超越”定位和“五个扎实”要求,坚持“三个区分开来”,枯行歼努力营造锐意改革、勇于创新、敢于担当、合理容错的良好环境,充分调动全省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根据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容错纠错是指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履职担当、改革创新过程中,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失误,但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及时纠错改正,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
第三条 容错纠错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把纪律挺在前面,依纪依法,坚守底线;
(二)坚持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宽严相济;
(三)鼓励改革创新,允许试错,宽容失误;
(四)注重抓早抓小,着眼预防,及时纠错;
(五)支持干事创业,勇于担当,激发活力。
第四条 容错纠错应当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坚持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实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保护改革者、鼓励探索者、宽容失误者、纠正偏差者、警醒违纪者。
第五条 建立合理容错机制。把支持改革发展与严格执纪相结合,正确处理执行政策、严明纪律与调动和保护干部积极性的关系,历史辩证地分析干事创业中的失误和偏差,综合考虑问题发生的背景原因、动机目的、政策依据、情节轻重和性质后果等方面因素,认真甄别、准确研判、妥善处置。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容错:
(一)在落实党委、决策部署中,出现工作失误和偏差,但经过民主决策程序,没有为个人、他人或单位谋取私利,且积极主动消除影响或挽回损失的;
(二)在推进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探索性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三)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或不可预知的因素,在创造性开展工作中出现失误或造成影响和损失的;
(四)在推动重大项目和重点工作中,因大胆履职、大力推进出现一定失误或引发矛盾的;
(五)在服务、服务群众中,因着眼于提高效率进行容缺受理、容缺审查出现一定失误或偏差的;
(六)因国家政策调整或上级党委、决策部署变化,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七)在处置突发事件或执行其他急难险重任务中,因主动揽责涉险、积极担当作为,出现一定失误或非议行为的;
(八)在化解矛盾焦点、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因勇于破除障碍、触及固有利益,造成一定损失或引发信访问题的;
(九)工作中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十)按照事发当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应追究责任或从轻追究责任的;
(十一)其他符合容错情形的。
第七条 容错认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申请。相关单位或个人受到问责追责时,认为符合容错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部门提出申请。
(二)调查核实。受理机关或部门受理申请后,对符合容错情形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调查核实,广泛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充分听取有关单位或个人的申诉意见,形成调查报告。对于不符合容错情形的,受理机关或部门应当给予解释答复。
(三)认定反馈。核实结束后,受理机关或部门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纪律规定和法律法规为准绳,作出容错认定结论并反馈给申请单位或本人。属于免责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八条 对容错的单位或个人,可在以下方面免责或减责:
(一)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不受影响;
(二)干部提拔任用、职级职称晋升不受影响;
(三)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后备干部资格不受影响;
(四)个人评优评先不受影响。
对确需追责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减责,酌情从轻、减轻处分或组织处理。有一定影响期的,影响期结束后提拔任用不受影响。
第九条 健全纠错改正机制,对存在过错或失误的单位或个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抓早抓小,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对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对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及时掌握动态,有针对性地教育引导,完善制度机制。
(二)查找原因、纠正错误。采取纪检监察建议书、提醒约谈、诫勉谈话、责令纠错等方式督促有关单位或个人分析查找原因,制定改进措施,及时纠正偏差和失误,推动问题整改。
(三)运用好“四种形态”,实施分类处置。通过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在民主生活会上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帮助绝大多数有问题的干部及时纠正错误。对认错态度好、主动挽回损失和影响的,应当体现政策,予以免责,确需追究责任的,从轻减轻处理。对极少数心存侥幸、隐瞒问题、拒不改错、对抗组织的,应当从严审查处理。
第十条 完善澄清保护机制,对所反映问题失实或受到诬告的单位或个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查无实据或轻微违纪但不够追究纪律责任的信访问题,可以通过谈心、召开会议和通报等适当方式,及时澄清事实,消除负面影响。
(二)对恶意中伤诬陷他人、干扰改革创新或持续无理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坚决查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三)核查有关问题时,全面收集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充分听取被反映单位或个人的解释和说明,客观公正处理。
第十一条 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作配合,确保容错纠错工作取得实效。
(一)各级党委、和相关工作部门应担负起容错纠错的主体责任,将其作为推动工作的重要举措,一级为一级负责,上级为下级担当,支持干部放手大胆工作。
(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全面履行职责,严格执纪监督,把握政策界限,通过合理容错、及时纠错、澄清保护,消除干部思想顾虑,鼓励干部积极作为。
(三)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加强对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对符合容错情形的干部要及时予以容错,客观评价、宽容理解、大胆使用。
(四)各级宣传部门应当统筹运用各类媒体资源,大力宣传支持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政策措施,加强正面引导,营造容错纠错的浓厚氛围。
第十二条 各市(区)、各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具体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委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省委办公厅商省纪委、省委组织部承担。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三、陕西省推进省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落实五大发展理念,按照总书记对陕西提出的“追赶超越”定位和“五个扎实”要求,坚持“三个区分开来”,切实解决干部队伍中存在的不想为、不会为和不敢为问题,充分调动全省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根据中央《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重点解决省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下问题,建立健全不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履职不力、工作平庸,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调整退出机制。对涉及追责和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推进省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党政同责,于法周延、于事简便的原则。
第四条 省管党政领导干部下的调整方式主要有: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等,视情节轻重予以确定。
第五条 推进省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下,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为基本依据,综合运用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扶贫绩效考核及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维稳综治、党的建设等方面工作不力的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
第六条 依据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连续两年被评为一般等次,或者当年被评为较差等次的市(区)、县(市、区)和省级部门主要负责人;
(二)年度考核民主测评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得票率在30%以上,且不称职得票率超过15%的党政领导干部;
(三)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或者连续两年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党政领导干部。
第七条 依据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连续两年退位幅度在前3名的县(市)和退位幅度最大的城区主要负责人;
(二)人均固定资产、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城乡居民收入及其增速,连续两年综合排位后3名的县(市)和排位最后的城区主要负责人。
第八条 依据扶贫绩效考核结果进行问责追责的情形为:
(一)未完成年度减贫计划任务的市(区)和县(区)主要负责人;
(二)贫困县扶贫绩效考核连续两年被评为一般等次,或者当年被评为较差等次的县(区)主要负责人;
(三)违反贫困退出规定,弄虚作假、搞“数字脱贫”,或者贫困人口识别和退出准确率低于90%、帮扶工作群众满意度低于80%的党政领导干部。
第九条 依据生态环境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不力,致使本地区生态资源问题突出,环境明显恶化,受到党中央、批评或省委、省通报批评的有关党政领导干部;
(二)对本地区发生的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没有及时组织处理,或者处置失当造成次生灾害的有关党政领导干部。
第十条 依据安全生产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起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县(市、区)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连续两年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3起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市(区)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
(二)一年内发生2起三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县(市、区)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连续两年发生二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市(区)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
第十一条 依据维稳综治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发生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或一年内发生2起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的县(市、区)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连续两年发生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的市(区)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责任主体在省级部门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
(二)连续两年被上级单位确定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点整顿单位的市(区)、县(市、区)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
第十二条 依据党的建设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发生严重违规提拔干部问题,或者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受到中组部或省委通报批评的市(区)、县(市、区)、省级部门党委(党组)书记和有关领导干部;
(二)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引发重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受到中组部或省委通报批评的市(区)、县(市、区)、省级部门党委(党组)书记和有关领导干部;
(三)管辖范围内意识形态方面出现严重错误导向,造成恶劣影响,受到省委通报批评的市(区)、县(市、区)、省级部门党委(党组)书记和有关领导干部;
(四)对违法违纪和作风方面的问题查处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市(区)、县(市、区)、省级部门党委(党组)书记和有关领导干部。
第十三条 具有上述情形所列条款之一的,对有关领导干部进行调整或问责追责。按照职能分工,由有关部门和市(区)提出考核结果和责任认定意见。对弄虚作假、隐瞒不报、不及时报告的严肃追责。
第十四条 省管党政领导干部因上述情形进行组织调整或问责追责,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报告。各市(区)、省级部门对各自职能范围内出现的上述情形,应当及时书面报告省委组织部。报告内容包括认定的过程、依据、结果和初步调整或问责追责建议。
(二)审核。省委组织部对受理的报告认真核实、综合研判,注重听取有关单位党委(党组)、分管领导和干部群众的意见。
(三)报批。根据审核情况,提出明确调整或问责追责意见报省委审批。
(四)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干部任免程序进行调整或问责追责。
(五)谈话。对决定调整或问责追责的干部,应与其进行谈话,告知理由,做好思想工作。
第十五条 由于身体健康、工作能力等原因,本人主动提出不再担任现职的党政领导干部,按照有关程序及时调整。
第十六条 调整后的领导干部,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提拔任职。
第十七条 各市(区)、各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干部能上能下具体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委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省委办公厅商省委组织部承担。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三项机制解读之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办法
评优评先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按照35%的比例,对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综合得分排序靠前的单位,以各级党委、名义授予“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等次”。
二是以省名义对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前10名的县(市)和前5名的城区,授予陕西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年度“十强县”和“五强区”称号;对名次进位快的前10名县(市)和前5名城区,授予陕西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争先进位奖”。
三是按照35%的比例,对贫困县扶贫绩效考核综合得分排序靠前的县(区),以省委、省名义授予“扶贫绩效考核优秀等次”。
考核奖励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按照优秀、良好、一般等次给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对象核发奖金,奖金依据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等次发放。
二是对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第一名和首次进入“十强县”“五强区”的县(市、区),各奖励100万元;其他“十强县”“五强区”,以50万元为基数给予奖励,较上年每进步或后退1位分别增加或减少10万元。对“争先进位”前10名的县(市),按照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80万元、50万元、30万元;前5名的城区各奖励50万元。
三是对获得“扶贫绩效考核优秀等次”的县(区),各奖励100万元。
以上奖励,奖金分案由各市(区)、县(市、区)制定,奖金应发放到人。
选拔重用主要包括五个方面:
一是拟提拔使用的党政干部,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结果应为称职以上等次。党政正职拟提拔使用的,所在单位近三年一般应获得一次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等次。
二是对连续三年获得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等次的市(区)和省直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上给予倾斜。
三是每年结合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和贫困县扶贫绩效考核等结果,按照一定权重,综合评定出10名优秀县(市、区)党政正职,优先提拔使用(贫困县党政正职就地提拔)。
四是对在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维稳综治、党的建设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受到党中央、表彰的党政干部,优先提拔使用。
五是对被评为“全国优秀县委书记”和落实五大发展理念成效特别显著、脱贫攻坚成绩特别突出的党政干部,可破格提拔使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推动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建设和自治区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结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工作。第三条 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着力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为各类市场主体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营商环境。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实施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优化营商环境体制机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是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组织、协调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州、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确定的工作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协调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商务、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金融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自治区对营商环境实行定期评价制度。
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下级人民政府开展营商环境评价,也可以委托第三方评价机构进行。州、市(地)、县(市、区)不组织开展优化营商环境评价。
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自治区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指标和内容应当在参评区域的政府事权范围内,综合考虑评价区域的经济体量、人口数量、市场主体数量等因素。相关指标、规则、标准、问卷等应当提前公开,参评地方的政府不得干预市场主体参与评价调查、反映情况。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运用营商环境评价结果,持续改善营商环境。第七条 自治区建立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考核机制,对营商环境考核结果不达标的政府及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并责令限期整改。
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八条 自治区建立优化营商环境容错机制。
对在法治框架内进行优化营商环境改革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除或者减轻责任。第九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持续优化投资环境,推进通关便利化,清理和规范口岸收费,发挥新疆区位优势,提升对外开放层次,推进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建设。第十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支持国家级、自治区级园区、开发区深化改革,落实对园区、开发区的扶持政策,在国家法治框架内支持园区、开发区先行先试创新措施,加快推动高质量发展。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为工商资本到乡村投资农民参与度高、受益面广的乡村产业提供便利条件,落实优惠政策,引导工商资本发展适合规模化集约化经营的种养业。第二章 市场环境第十二条 自治区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妨碍市场主体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违法实施侵犯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行为。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保护市场主体的财产权,保护企业经营者人身和财产安全。
禁止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对市场主体的财产和企业经营者个人财产实施查封、冻结和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禁止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向市场主体变相收费和摊派。
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政府采取征收征用、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承诺等措施的,应当依法对市场主体予以补偿。第十四条 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适用国家及自治区支持发展的政策,公平使用资金、技术、人力资源、土地使用权等各类生产要素,享有在项目申报、融资活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获得公平待遇的权利。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提升中小投资者维护合法权益的便利度。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行电子营业执照、电子发票和电子印章的应用,优化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账户代扣代缴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落实“证照分离”改革措施,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制、优化审批服务等方式深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简化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登记手续,放宽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登记经营场所限制,推进“一照多址”“一址多照”改革,降低经营成本。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企业跨区域变更住所和迁移设置障碍。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市场主体迁移后其持有的有效许可证件不再重复办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企业跨区域变更住所提供便利,并依法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履职免责和容错办法
为有效维护警权、依法履职尽责,保护担当作为,要旗帜鲜明支持公安民警依法行使职权,局督察委牵头,建立健全我局民警执法权益保护机制和依法履职免责制度,对我们这支特殊的队伍从组织层面给予特殊的关爱;要旗帜鲜神码明为那些敢于担当、踏实做事、不谋私利的干部撑腰鼓劲,发挥好维权游掘哪委职能作用,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厉打击阻碍执行职务、袭警违法犯罪行为,坚决维护法律尊严和民辅警执法权威、合法权益;要把《办法》学习、宣传,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结合大练兵活动开展,精心组织,认真谋划,制定实施方案,作出具体部署,迅速掀起学习贯彻热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二条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散猜、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第三条人民警察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维护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容错机制怎么构建
建立容错机制需要解决的几个问题
什么样的错可以容?科学认定容错内容,是宽容失败、鼓励创新的重要前提。容错是认定动机还是认定结果?是从动机出发,只要是出于公心、出于事业发展和百姓利益、没有谋取私利的所有失误都可以容;还是从结果出发,没有造成特别重大的损失和特别严重后果的可以容?是检视短期成效还是看更长远影响?怎么区分常规性决策与改革创亩宽贺新型决策?特别是如何把改革创新犯下的错误和“拍脑袋”违背程序与规律胡乱决策犯下的错误区分开来,给广大改革创新者吃一颗“定心丸”,等等。这些目前尚无明确的标准和制度安排。
认定错误的部门和程序怎么定?建立容错机制是为鼓励创新、宽容失败提供重要的制度保障。改革创新可能产生的错误由谁来认定,是本单位领导、上级单位、行业专家、群众代表还是市场评价?认定错误的程序是什么,由哪个部门发起,应该包括哪些流程?对具体案例是一事一议还是制定通用标准?是定评价原则还巧基是定具体标准?这些也应该予以一一明确。
如何营造良性的容错氛围?是否容错,容什么错,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思想观念和社会氛围,当前的社会环境对改革创新失误的宽容度仍有待提高。一方面,失误出现后往往会出现一些不利舆论,有可能影响领导者的决策和对改革创新者的评价。另一方面,改革创新者出现失误,即使不被问责,按照现有的考核评价体系和习惯思维,难免会对个人前途产生一定影响,这样也会阻碍想闯愿试者的激情。
积极推进容错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建立和完善容错机制,要按照总书记今年两会期间在黑龙江代表团提出的“三个区分开来”要求,进一步明确容错认定的总原则,把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与明知故犯行为区分开来,把国家尚无明确规定时的探索性试验与国家明令禁止后的有规不依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改革的无意过失与为谋取私利的故意行为区分开来,保护好广大干部的干事热情。
结合实际制定出台容错机制的制度办法。近期一些省市相继出台了鼓励改革创新、干部容错免责的制度文件。如上海市出台了《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改革创新的决定》,对改革创新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依法免除相关责任。浙江省委出台了《关于激励干部干事创业治理为官不为的若干意见》,明确建立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允许试错、责任豁免的机制和办法。江西省纪委、省委组织部联合下发了《关于支持、保护和激励党员干部改革创新、担当有为的意见》,明确对改革创新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除外),属于不可抗力导致,或无失职行为并同时符合6种相关条件的干部可免予追责。但是从全国范围看,容错机制建设总体仍处于宣传引导阶段。为此,各地区应结合各自实际,不仅要研究制订出台专门办法,对容错机制建设作出制度安排,更要积极在相关行业、区域率先开展试点,为更大范围推广提供参考样本。
科学合理设置容错认定的程序。应建立改革创新重大风险的评估制度,对风险进行分级设定,并实行事前备案制。在决策实施过程中,要加强决策效果的滚动评估,强化过程纠偏。在决策实施完成后,要进行决策成效联合评估、评价,并对决策出现的偏差进行定性评价,确定责任追究的方式,进一步明确组织责任、实施责任、个人责任或免除责任的相应条款。要切实抓好澄清反馈工作,对因深化改革、加快发展得罪人而受到诬告、错告的党员干部,及时澄清事实,消除负面影响;对恶意诽谤中伤他人的,严肃查处,还干部以清白、正社会视听。
分类制定容错机制的配套实施细则。容错机制的出发点是鼓励干部创新有为,落脚点是对创新措施推进者的领导力评价。要根据科学执政、依法执政、民主执政的总体要求,按照公共决策、国有重大改革决策、事业单位服务决策等类别,分别制定容错机制的配套实施细则,在授权体系内进行分级决策、分级评估。公共决策容错制度应以民生和民意提升为核心,国有改革决策容错制度应以竞争力提升为重点,事业单位服务决策容错制度则应以效率和满意度提升迅派为关键点。
以纠错机制促进容错机制的完善。系统性纠错是建立容错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纠错就是在风险发生之后,及时有效地启动相关机制和程序,对产生风险的源头、过程及后果进行科学评估,找出原因,确定性质,重新履行科学论证、征求民意等法定程序,及时予以纠正,把可能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改革创新决策因为是突破固有思维方式、现有制度体系,不确定性、探索性较高,因此需要配套建立决策纠偏制度,制定相应的实行标准、运行流程、监督制约机制等,通过及时有效纠错,引导创新方向,加强决策调控,为改革创新提供制度保障。
营造全社会良好的容错氛围。建立容错机制的前提是全社会范围内对创新精神的认可,以及对创新偏差的容让与纠正。在此过程中,要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及时教育调整为官不为的干部,突出选用担当有为的优秀干部,让干事的干部有奔头、受重用,让不干事的干部没市场、受惩戒,激励更多想作为、能作为、善作为的干部大显身手。同时,组织部门在制订完善党政领导班子年度绩效考核评价体系时,应吸纳和有机结合容错机制的相关内容,激励改革创新者奋勇前行。加强容错文化建设,加强对容错机制的广泛宣传,营造一个宽松、宽容、和谐的干事创业环境,不断激发改革创新者的工作积极性,鼓励敢试、敢闯、敢担当者创新有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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